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跆拳道协会,在康律文化事务暑支持下,由国内国际跆拳道资深教练及考官等多位从业者共同发起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群众团体。以宣传组织大型公益文化交流活动为途径,促进海内外跆拳道文化事业进步。
      业务性质:主要负责国内外跆拳道练习者许可证培训工作,跆拳道武术运动文化交流艺术竞赛,并颁发专业最高认证机构发放的晋级证、段位证、教练证、考官证、裁判员证、晋级官证及香港政府和中国政府同意并经培训考核通过颁发的各类证书等,协会官方网站www.zhtkd.org.cn可查询考级人员相关信息。
      协会设有常务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理事会、评审委员会、艺术委员会、考级部、培训部、网络部、秘书处等。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国内国际跆拳道爱好者、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和相关工作积极分子,中华跆拳道协会以发展跆拳道武术事业为己任,指导发展我国的跆拳道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道馆和跆拳道爱好者提供和搭建高水平平台,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努力为跆拳道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跆拳道武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遵守文艺规律,继承中华优良传统,团结各地艺跆拳道工作者及爱好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中华跆拳道文化艺术事业而努力奋斗。
     
    ●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跆拳道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宣传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课业训练、跆拳道考级、大型赛事、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有计划地组织、鼓励、扶植专业编导和社会力量积极参加各系列海内外举办的各种跆拳道文化赛事的创作及参与。组织艺术理论研究等学术活动,提高艺术质量,以适应广大跆拳道武术爱好者对艺术日益创新的需求。举办各种形式学术讲座、培训班和观摩交流活动。努力提高跆拳道工作者的理论与专业水平。
      第六条 要在跆拳道武术领域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跆拳道艺术创新,表彰、奖励优秀跆拳道工作者和跆拳道爱好者,发现、培养和扶持各类跆拳道专业人才。
      第七条 反映会员和跆拳道爱好者、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努力开展跆拳道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
      第九条 积极开展国内外跆拳道武术交流活动,介绍国内外跆拳道武术的有关信息、发展趋势,引进先进经验,扩大与国内外跆拳道资深教练及考官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华民族跆拳道武术事业走向世界。  
     
    ●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中华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一条 凡赞成本协会章程,并具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均可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艺术创作、理论研究、评论、编辑出版、教育和社会活动等方面有一定成就,赞成中华跆拳道协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当地跆拳道家协会推荐,经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会员权利:(一)享受选举和被选举权。(二)享受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三)享受原创作品的发布权和作品补贴金。(四)享受活动的组织和发布权。
      会员义务:(一)推广中华跆拳道武术文化。(二)遵守本会章程。(三)遵守国家宪法。(四)建立诚信机制。(五)提高自己跆拳道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中华跆拳道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理事会。
      第十六条 中华跆拳道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全会理事会召集,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确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提出。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中华跆拳道协会特邀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表理事会执行职权。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 中华跆拳道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由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在香港康乐文化事务署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主席团决议。
      第二十条 以各地区相关部门、各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身份当选理事,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负责人,理事职务也由所在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本会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公益活动扶持金、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社会资助、其它合法收入。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跆拳道协会(英文:Chinese Taekwondo Association)、简称TKD。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
      (一)放飞中国梦,展示民族魂,把中华跆拳道武术推向世界。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用我们真诚的心传播民族的文化。
      (二)组织有序的名家交流,让民族文化更加深化的发展。定期举行会员跆拳道武术交流会,沟通彼此的跆拳道专业修为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三)打造一个可持续面向世界的交流平台,让广大会员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创建自己的人生舞台。
      (四)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港澳台地区法,世界各国家宪法的前提下,发展会员,推广民族跆拳道武术文化。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跆拳道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华跆拳道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 第七章、组织委员会 
      本协会会员职务名单(参加前后顺序排名):(暂定)
      樊木秀 中华跆拳道协会会长兼秘书长
      李永刚 中华跆拳道协会副会长兼业务总监
      樊 林 中华跆拳道协会副秘书长
      李英杰 中华跆拳道协会长河北省会长兼考官、教练
      高信威 中华武术运动协会副会长,上海市江苏省会长兼考官、教练
      柴恩惠 中华跆拳道协会副会长,江苏省副会长兼考官、教练
      陈昊东 中华跆拳道协会副会长江苏省会长兼考官、教练
      李方雄 中华跆拳道协会副会长云南省会长兼考官、教练
      刘 盼 中华跆拳道协会副会长江苏省副会长兼考官、教练
      熊晓辉 中华跆拳道协会云南分会副会长、教练
      杨荣刚 中华跆拳道协会副会长贵州省会长兼考官、教练
      邹亚强 中华跆拳道协会副会长,河南省会长兼考官、教练
      胡宗欢 中华武术运动协会副会长,中华跆拳道协会副会长,福建省会长兼考官、教练